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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超20万元!青岛一培训机构突然跑路!负责人失联

时间:2024-03-10 10:52:03

  涉及金额超20万元!青岛一培训机构突然跑路!负责人失联据今日头条号信网报道: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吾悦广场的“雪道友境”室内滑雪店,突然闭店,让许多在这儿报名滑雪课程的学员退款无门。

  据今日头条号信网报道: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吾悦广场的“雪道友境”室内滑雪店,突然闭店,让许多在这儿报名滑雪课程的学员退款无门。原文如下:

  近年来,滑雪作为一项冰雪户外运动深受市民喜爱。与此同时,不受气候条件限制的室内滑雪场及滑雪技能培训也随之火了。信网了解到,在滑雪培训机构蓬勃发展的同时,因为资金链断裂关门、跑路的机构也不少,其中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吾悦广场的“雪道友境”室内滑雪店,就在年后悄悄闭了店,让许多在这儿报名滑雪课程的学员退款无门。

  近几年来,国内滑雪市场的热度不断逐步提升,作为新“入坑”的市民杨先生,为学习专业的滑雪动作,于2023年10月25日,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吾悦广场的“雪道友境”室内滑雪店,购买60节“双板滑雪私教课程”,并支付课时费24300元。双方约定,每次课程时间由学员提前预约。

  今年2月27日,杨先生通过微信向“雪道友境” 的工作人员预约上课时间,却没得到回复。在拨打门店电话无果的情况下,杨先生赶忙前往门店,到了才发现原来“雪道友境”已经悄悄闭店,且这种状态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他们现在还欠了商场的费用,商场已经把一些器材扣下了,但经常有人偷偷进去拿东西。”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说。

  对于“雪道友境”的突然闭店,还剩下二十多节课时的杨先生有些着急。“年前的时候,教课微信群就突然解散,对外的说法是要重新建群,当时就感觉不对劲,现在想想应该是他们早就计划好的。”事后杨先生曾与其他学员多次给负责人打电话,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杨先生告诉信网,事发之后,他马上联系了同一个微信群的部分学员,大家重新建了一个新群用于维权。“根据初步统计,有的学员剩几千元的课,最多的还有两万多元的课还没上,总金额超过20万元,现在大家已经在准备起诉。”

  2月28日晚,信网来到吾悦广场“雪道友境”室内滑雪店,信网现场看到,店门口已经被广告牌挡住,透过广告牌看进去,店内昏暗没有灯光,设施基本已被搬空,地面一片狼藉,电线、机器零部件散落一地。门口的滑雪机只剩一个框架,核心部件已被拆卸。门口吧台上凌乱的散落着办公用品。信网拨打店门头上及网上的电话,均无法接通。

  一名曾经在“雪道友境”担任滑雪教练的工作人员描述,1月底门她就与门店解约,解约之后的事情她也不清楚。

  据企查查查询,“雪道友境”注册公司为青岛雪道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体育竞赛组织等。随后,信网拨打了企查查上预留的企业电话,但无法接通。

  据悉,为追讨回剩余学费,多位学员已准备起诉“雪道友境”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要求退还剩余学费。此外,学员们也已向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寻求帮助维权。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到几起关于该店的投诉案件,目前此事正在调查中。“我们试图联系该店负责人,但几个联系电话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预付费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为了长期锁定固定消费人群,尽快回收前期投入,许多经营者都积极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充值。但是,预付费消费模式的提前预付性质、金额高、消费期限长的特征,导致消费者的风险突出。

  根据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容美发、运动健身、儿童乐园、教育培训行业是预付费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问题1:有些商场、超市的购物卡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要交“恢复费”才可以激活预付费卡消费功能,商家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如果手上的预付卡超过了有效期尚有余额,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激活继续使用。

  问题2:消费者在某蛋糕礼品店办卡,经营者以消费时享受不同优惠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同优惠比例的预付费卡,购卡付款成功后,如经营者擅自提高商品的价格,或商品质量等,消费者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原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系,退还预付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问题3:消费者在某果蔬专卖店办理预付费会员(卡)后发生情势变更,商家离职、店址搬迁等导致消费者无法在原址继续完成后续交易,协商退款时,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造成消费者的额外损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赔偿?

  答:消费者可以主张终止和经营者的预付费消费关系。在对交易条件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迁址、歇业等情况都可以视作单方面变更了协议,根据《消费者保》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问题4:王某所住小区旁边新开一家鲜果店,搞开业促销施行冲1000千元赠100元,冲5000元赠1000元,冲10000万元赠3000元的办卡活动,李某一时冲动充值10000元,后感觉被这家店“套牢“了,他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吗?

  答:王某可以与商家协商,主张退还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充值预付款。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办卡后继续充值,余额也不能超过上述限额。因此,商家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款。

  答:可以向人民银行、商务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答: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规制的对象仅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并不包括健身、教育、旅游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企业发卡门槛,严格事前审批程序,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实践中相对有效和常用的方式是投诉。目前对预付卡的监管是分行业实施的,我们要记住两个电线(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和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在接到投诉后,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会将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的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拨打12345政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如经过投诉、举报处理和调解后仍未解决完美体育,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不幸中招所选商家卷款跑路的,如涉及人员较多,款项巨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拨打12315)提出投诉处理并向事件发生地辖区派出所报案请求处理。如公安机关初查事实后明确告知为民事纠纷的,应及时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寻找专业律师及时提起诉讼。

  1.不少预付会员费、预付消费卡背面都限定消费的期限,并写明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返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2.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拟定一些强制性规定,比如有些健身房规定办卡后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让费用。如:“预付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而消费者一旦遇到卡片丢失、异地生活等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甚至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也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需要得交“恢复费”才可以激活预付费卡功能,对消费者而言将增加一笔额外的支付;或者规定一旦提供服务,不予退款等。

  (二)商家单方面变更条款,服务打折,承诺不兑现。有些不良商家在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的时候,承诺超低折扣优惠条件。之后又以各种理由附加购物金额条件、调整消费价格、出台新的规定等限制消费者折扣的使用。

  (三)办卡容易退卡难。预付费式消费是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办理会员(卡)后可能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消费者往往希望终止和经营者的预付费消费关系。但在现实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逃避完美体育

  (四)经营者跑路,消费者维权难(重灾区)。经营者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提前公示告知,然而很多不良商家都是突然关门倒闭,经营者卷款跑路,消费者措手不及,在加上很多消费者不重视保存相关凭证,维权困难重重。

  不管是什么消费方式、了解经营者都是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应该做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经营者应当悬挂公示营业执照,因此在进店消费时应当首选看一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称,进一步的可以了解一下营业执照上的其他信息,经营者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再看一下该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了解一下营业者的规模。办卡付费时,尽量采取转账支付,要确认收款人与商家字号名称是否一致,缴款后要求出具合同、收据,尽可能要求开具,注意印章须与收款单位一致,并保留好前述凭证。

  1.1 出借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2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1.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4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6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卡消费要理性充值,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迷惑而冲动消费,不要一次性存入大量金额或消费区间较长,以免出现商家变更经营地点、法人等情况甚至停业走人时,极易产生消费纠纷或财产损失。

  办卡消费要提供书面凭证(合同),口头承诺不可信。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商品质量、规格、数量、服务次数、时限、标准等关键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更正,一旦双方产生消费争议,便于事后维权。

  办卡消费要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如果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可持消费凭证向有关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金额大的预付卡或电子预付卡,消费者自己要做好消费记录,对消费次数和金额与经营者进行核对,以防出现卡内余额缺失而引发消费纠纷。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完美体育、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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