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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案例评析」香奈儿公司诉香奈儿琼斯等

时间:2024-01-04 23:13:58

  完美体育「案例评析」香奈儿公司诉香奈儿琼斯等以下为笔者根据印第安纳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所做的案例分析。在此抛砖引玉,望听到各位知产大拿的意见!

  香奈儿公司(或称“原告”)是著名商标“CHANEL”的持有人,该商标注册在多种奢侈消费品上。 2012年10月前后,香奈儿沙龙有限责任公司和香奈儿.琼斯女士(合称为“被告”)开始在其经营的美容院使用“CHANEL’ S SALON和/或“CHANEL S COSMETOLOGY SALON”商号。 2014年8月29日,香奈儿公司以商标侵权、商标淡化等为由对香奈儿沙龙有限责任公司和香奈儿.琼斯女士提起诉讼。2015年2月,美国印第安纳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做出同意性判决,完全支持原告在起诉书中的主张。

  《拉纳姆法》第32 (1)条规定:“任何人如未经注册人同意——(a)在商业中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复制、伪造、拷贝或着色仿制,用于销售、许诺销售、分发或为可能造成混淆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做广告…应在由注册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本案中,香奈儿.琼斯使用“香奈儿”作为其美容院的字号属于商业性使用。 其次完美体育,该字号与注册的文字商标“CHANEL”相同。 再次,香奈儿美容院提供一系列美容美发服务,而原告注册的 CHANEL商标商品包括发饰和化妆品。 因此,香奈儿美容院与原告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完美体育,《拉纳姆法》并未出现将自己的姓名用作商号/商标而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责任豁免规定。此外,也没有必要通过判例法来设定这种责任豁免,由于上述责任仅限于商业领域完美体育,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姓名表权利并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并未做出有利于琼斯女士商业性使用姓名的解释。

  《拉纳姆法》第43 (c)(1)条规定:“......具有显著性(无论是固有的还是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的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有权针对在该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成为著名商标后的任何时间,在商业上开始使用的商标或商号可能导致该著名商标的模糊或玷污而淡化该著名商标的商标或商号……”

  毫无疑问, CHANEL商标已有几十年著名商标的历史。在最近的“Chanel, Inc. v. Jerzy Makarczyk”一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认为, CHANEL商标“在普通大众中享有广泛的认知度,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商标,是高端时尚和风格的代名词……” 另一方面,被告直到2012年前后才开始在其美容院使用 CHANEL’S SALON和/或 CHANEL’S COSMETOLOGY商号。 这种使用直接损害了 CHANEL标识指定其涵盖商品(尤其是发饰和化妆品)来源的能力。

  因此,正如同意性判决所认定的那样,本案中被告确实通过模糊 CHANEL著名商标的方式,造成了商标淡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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